三国杀游戏技能详细详解攻略

页游攻略      更新:2016-01-19

目前的技能中,使用最方便的自然是状态类技能和转化类的非状态类技能(如【倾国】、【武圣】、【急救】)。
其他的非状态类技能一般都由六个要素组 成:发动角色、条件、时机、消耗、目标、效果。它们的关系为:发动角色在发动时机若满足发动条件,则(可以)声明要发动的技能名,同时选择合法的目标,并 同时执行发动技能的所有消耗(若有一个以上的消耗无法执行,即无法发动此技能且你不可以执行其他消耗),当所有的消耗执行完毕,发动角色即发动了技能,须 执行技能的效果(即进行使用结算)。
例如:夏侯氏在体力为1的廖化额外的出牌阶段开始时弃置一张基本牌于此回合内第一次发动【燕语】,廖化于此阶 段内先对夏侯惇使用一张【决斗】,夏侯惇打出一张【杀】响应,当此【杀】置入弃牌堆时,夏侯氏第一次执行第一次发动的【燕语】的效果令廖化获得此【杀】, 但廖化未打出【杀】响应,受到1点伤害,进入濒死状态,进行濒死结算。廖化不发动【伏枥】,轮到程普响应时,程普将一张“醇”置入弃牌堆发动【醇醪②】, 当此“醇”置入弃牌堆时(牌面信息为【杀】),夏侯氏第二次执行第一次发动的【燕语】的效果令自己获得此【杀】,然后廖化执行【醇醪②】其视为使用一张 【酒】的效果,将体力值回复至1点,濒死结算完毕。然后廖化装备【诸葛连弩】,结束此阶段。夏侯氏在廖化额定的出牌阶段开始时弃置一张【杀】于此回合内第 二次发动【燕语】,当此【杀】置入弃牌堆时,夏侯氏第三次执行第一次发动的【燕语】的效果令廖化获得此【杀】(凌天翼按:夏侯氏两次发动【燕语】执行消耗 弃置的牌都是基本牌,因此合计六次效果混着计算也无妨,为了便于表述,此例会依次用掉这六次效果)。然后廖化对夏侯惇使用【杀】,夏侯惇使用【闪】进行响 应,当此【闪】因结算完毕而置入弃牌堆时,夏侯氏第一次执行第二次发动的【燕语】的效果令自己获得此【闪】,然后当此【杀】因结算完毕而置入弃牌堆时,夏 侯氏第二次执行第二次发动的【燕语】的效果令廖化获得此【杀】。然后廖化对夏侯惇使用【杀】,夏侯惇在受到1点伤害后对廖化发动【刚烈】,判定结果为红桃 【桃】,在此【桃】置入弃牌堆时,夏侯氏第三次执行第二次发动的【燕语】的效果令自己获得此【桃】。
例如:太史慈须声明是对主公孙策发动【天义】还是【制霸】:
1、太史慈对孙策发动【天义】,拼点没赢,孙策不可以获得双方拼点的牌。
2、太史慈对孙策发动【制霸】,拼点没赢,孙策可以获得双方拼点的牌。
◆技能的消耗有以下类别:
1、以弃置、拼点、交给等方式移动牌(移动结算完毕即视为执行了消耗)。如【援护】、【直谏】、【青囊】、【烈刃】、【明策】等。
2、将武将牌上的牌置入弃牌堆。如【排异】、【醇醪】等。
3、弃标记。如【七星】、【神愤】等。
4、将武将牌翻面。如【酒诗】等。
5、失去体力(只要角色的体力值大于0,即可以执行失去任意点数体力的消耗)。如【苦肉】等。
例如:体力小于3的周瑜(神)依然可以同时弃置四张不同花色的手牌和失去3点体力发动【业炎】。
6、跳过阶段。如【神速】等。
7、少摸牌。如【裸衣】等。
8、放弃摸牌。如【突袭】等。
9、防止伤害。如【寒冰剑】等。
10、展示手牌。如【御策】等。
11、其他:如【不屈】等。
例如:孙权-周泰(暗置)扣减1点体力后体力为0,声明发动【不屈】,同时执行将牌堆顶的一张牌置于武将牌上的消耗,同时明置周泰,触发珠联璧合,选择执行回复1点体力的效果,将武将牌上的一张牌置入弃牌堆,然后继续游戏流程。
◆体力值为0的角色不可以执行失去体力的消耗来发动技能。
例如:黄盖-周泰武将牌上有牌时,不可以发动【苦肉】。
◆若某事件的效果恰好与角色发动技能的消耗相同,不能视为该角色执行了消耗。
例如:夏侯渊进行【乐不思蜀】的判定,结果不为红桃,此时不可以发动【神速②】。因为【神速②】要求夏侯渊跳过出牌阶段作为发动技能的消耗,但夏侯渊受到【乐不思蜀】的影响已经跳过出牌阶段。
例如:黄盖对张春华使用【借刀杀人】选择对自己使用【杀】,张春华对黄盖使用【杀】进行响应,黄盖未抵消此【杀】,张春华在伤害结算开始前触发【绝情】,黄盖失去1点体力,但黄盖不能以此作为执行发动【苦肉】的消耗。
◆一个没有消耗的非状态类技能,只要有部分效果能执行,它的发动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全部效果都不能执行,则不能发动。
例如:未受伤的魏延不会触发【狂骨】。
例如:所有其他角色都没有牌时,田丰不可以发动【死谏】。
◆角色只有在发动技能的时机自己和目标都存活/存在时,才能发动技能。
例如:角色使用【万箭齐发】时,首先对于吉(旧风)进行结算,于吉(旧风)发动【蛊惑】使用【闪】进行响应,该角色质疑后死亡。然后对司马懿进行结算,司马懿受到1点伤害后,由于来源已经死亡,没有发动【反馈】的目标,因此不可以发动【反馈】。
例如:吕布(神)对A发动【无前】,A的防具无效且吕布(神)获得【无双】。然后吕布(神)对B使用【决斗】,在选择目标后触发【无谋】,吕布(神)失去1点体力死亡,该【决斗】在指定目标后由于吕布(神)已经死亡不会触发【无双②】,B只需打出一张【杀】进行响应即可。
◆若角色发动技能执行的第一个效果是使用/视为使用一张牌,则该角色发动技能的目标角色即使用此牌的合法目标,即该角色发动技能时须进行一次对此技能的目标使用此牌的合法性检测,在执行使用/视为此牌的效果时须再进行一次对此技能的目标使用此牌的合法性检测。
例如:夏侯渊发动【神速】的目标角色须为其使用【杀】的合法目标。
例如:每当诸葛恪于回合外需要使用基本牌时,其发动【傲才】的目标即其使用此牌的目标。
◆角色选择发动技能或执行效果的目标时,如果合法的目标数超过额定的目标数,则由其自行从合法的目标中选择额定数量的目标。
例如:全场若有至少两名其他角色手牌数同为最少,鲁肃发动【好施】后可以选择对其中任意一名执行将一半(向下取整)的手牌交给其的效果。
例如:贾诩发动【乱武】轮到A进行响应时,如果距离最近的角色不止一名,A可以选择对其中任意一名角色使用【杀】。
例如:关羽(神)死亡时全场若有至少两名其他角色拥有的“梦魇”标记同为最多,则由关羽(神)选择对其中任意一名角色触发【武魂②】。
◆角色在某时机发动技能获得一个发动时机是在该时机的新技能,此时依然处于该时机,可以发动新技能。
例如:姜维在准备阶段开始时触发【志继】获得【观星】,可以继续发动【观星】。
例如:左慈在自己的回合内杀死至少一名角色,在回合结束后发动【化身②】拥有【连破】,可以发动【连破】。
◆角色发动技能选择的目标是合法的,但是没有任何效果可以执行,不会妨碍技能的正常发动。
例如:吴国太可以对装备区里都没有牌的两名角色发动【甘露】。
注意:
1、当技能的说明、基本牌/锦囊牌的说明与游戏通则或用语操作规范冲突时,按如下优先级遵循:技能的说明>基本牌/锦囊牌的说明>游戏通则或用语操作规范。
例如:角色打出的牌按照游戏通则是置入弃牌堆的,但是主公刘备发动【激将】,其他蜀势力角色进行响应打出的【杀】按照【激将】的技能说明是“视为刘备使用”,此时须遵循【激将】的技能说明,此【杀】进行的是使用结算,在打出时应置入处理区。
例如:张飞的武将技能【咆哮】与基本牌【杀】每个出牌阶段只能使用一张的说明矛盾,此时角色须遵循【咆哮】的技能说明。
例 如:主公孙策触发【魂姿】后,其他吴势力角色对其发动【制霸】,本来按照游戏通则,技能发动后进行使用结算必须依次执行各个能执行的非持续性的效果,但是 【制霸】的技能说明中“获得两张拼点的牌”的效果是“可以”由孙策选择是否执行,此时须遵循【制霸】的技能说明,孙策可以选择不执行此效果。
2、当两个效果或操作冲突时,否定的优先级高于肯定。
例 如:太史慈发动【天义】拼点赢后,使用【杀】无距离限制,即使用任何【杀】都不需要检测距离合法性,而一名角色发动【陷嗣②】视为对刘封使用【杀】须检测 使用此【杀】的距离合法性。因此,太史慈发动【天义】拼点赢后,发动【陷嗣②】视为对刘封使用【杀】不需要检测距离合法性。
cptx注:如果非要说有最高原则,那么这两条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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